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67號原告 駱秀榮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 律師被告 蔡雨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市○○○路00號10樓之3(見本院卷第195頁所附戶籍謄本),並非屬本院轄區。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侵權行為結果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原告對被告 王偉俍廖仁傑 請求部分,另予審結,附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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