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逢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列舉式■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業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開始■片語■(更生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百二十六庭法官陳忠榮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