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B男(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複代理人 張彩雲 律師被告 方韋凱
方承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婷洳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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