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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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姿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冠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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