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現在監執行中,於104年6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慶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102年1月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27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401657271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401657271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