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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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許嚴中 律師被告 林佳勳 即 慶豐 陞砂石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財政部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被告是否有權承租原告之系爭土地為前題,而兩造對被告可否承租系爭土地現正進行行政爭訟程序,有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在卷足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