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40號聲請人 楊子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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