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出生年月日欄內關於「民國62年7月21日」應更正為「民國62年7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出生年月日欄內關於「民國62年7月21日」,顯係「民國62年7月3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62年7月3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