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告 李品萱

被告 郭雅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76號(由114年度金訴字第297號改分)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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