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吳昆 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292元(含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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