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 陳宛妤 即被告上訴人與 邱延昌 等人因104年訴字第24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3,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