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4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康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完整之被告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股東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清償債務,惟被告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11133772360號函為公司解散登記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清算人即該公司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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