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42號債權人力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旭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少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少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為黃少峰之證明或其他可資認定出資購買人為黃少峰之相關釋明文件(蓋自訂購單上並無訂購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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