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3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目前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404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55、230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是減刑如主文所示,併定其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耀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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