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3弄10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