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5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品(驗後淨重0.757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情與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552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7月23日藥用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互核相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上開規定宣告,應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柏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