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十五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4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且上開4罪,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99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在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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