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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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再補繳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釋明現存債權金額。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