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166號原告 邱詠惠 被告 楊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路○○○號、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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