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號原告 張涵郁 被告 陳光華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關於「被告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公司」;第十六行關於「被告因跟異性友人交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因跟異性友人交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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