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惠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3年9月11日,應更正為
102年9月11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11日│102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7491號│毒偵字第10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103年度簡字第304號│103年度簡字第2610號│││案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3日│103年5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304號│103年度簡字第2610號││判決│││││├────┼──────────┼──────────┤││判決│103年03月05日│103年07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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