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張育華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育丞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