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重訴字第92號原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 吳錠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43,23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2,743,231元;原告嗣於民國110年9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2,935,4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2,935,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8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76,200元,尚應補繳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