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新發 、 曹永祥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61042號),惟被告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新發、曹永祥、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被告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新發、曹永祥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