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