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余吉祥附表一:
㈠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清冊。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㈣聲請人每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證明文件及聲請人目前積欠醫療費用之醫療院所名稱、醫療費用金額。
㈤聲請人曾於興美保全公司任職之證明文件及薪資證明。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㈡聲請人係於五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抑或係於與年內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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