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人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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