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吳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併計99年12月29日至31日之薪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