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3號債權人 黃晚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請求之金額(依借據所示,約定自民國89年8月31日「按月」攤還一萬元;分期付款並未約定加速條款,未到期之借款不得請求,以已屆期尚未清償之月份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