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施雲 譯債務人 吳愛薇 (原名: 吳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愛薇(原名:吳美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 伍佰 肆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施雲譯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施雲譯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