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告 林玉雪 被告 陳騏煬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複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被告並應攜帶被證1之現金簽收單、被證2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被證3之
200萬元本票等文件之原本到庭。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