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王裕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裕義因患有疑似多囊腎水泡感染、多囊腎、多囊肝、末期腎病變之疾病,現於清福養老院療養中,目前行動無法自理,且因腎臟病變擴散長水泡,外出移動恐致水泡破裂而引發生命危險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及員警拘提報告書1份附卷可參,是以被告目前身體狀況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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