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昌具保人劉淑梅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2831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淑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劉國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劉淑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劉國昌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劉國昌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