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黃誠亭 代理人 黃王瑞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0││1│10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1│1000││├──┼───────────┼────────┼──┼──┼──┼──┤│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1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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