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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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提起附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董義龍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董義龍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9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