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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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韋如金選任辯護人彭煥華律師上列被告韋如金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73號),並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