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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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9號
調解筆錄原告 范紫薐 被告 楊米玉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9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41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范紫薐被告楊米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范紫薐被告楊米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元,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當庭給付現金壹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萬柒仟元,應自民國105年1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范紫薐。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113號對被告公然侮辱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范紫薐被告楊米玉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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