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謝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2樓,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