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7號聲請人 郭恒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郭登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郭登峯(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號)於民國82年6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郭登峯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郭登峯於民國75年6月1日因行方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裁定准予對郭登峯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09年度亡字第77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郭登峯陳報其生存,或知郭登峯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郭登峯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郭登峯子,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郭登峯失蹤逾34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三、查失蹤人於75年6月1日失蹤,計至82年6月1日屆滿7年,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