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嘉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②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③、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