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黃煌文 債務人 賴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