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志熹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原告陳志熹與被告 陳炎城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街○○○號2樓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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