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八月、六月(嗣經分別減刑為三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四月、三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另於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二案件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三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一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末二案件嗣再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八六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數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二○二九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法矯司字第○九七○九○五一三三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