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呂隨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美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