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黃金標
陳金 被告 邵澤宇
林廷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稱被告二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房屋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買賣關係之公契及契稅申報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11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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