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債權人 簡文哲 即嘉大輪胎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息日為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