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陳雅芳
陳瑞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聲明,互有競合關係(原告於其訴之聲明第三項表明被告任一人於其給付原告之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是應以原告第一、二項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026元(554,51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