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晶遠光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東晏附表:
1.31,954.51+3,764.46=35,718.97
2.美金3萬5,718.97元經換算為新臺幣104萬9,495元{計算式:
3萬5,718.97美元×29.382(起訴日即100年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04萬9,4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