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聲請人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發票人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抑或「双」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並提出正確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