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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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智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仿冒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HELLOKITTY」、「LITTLETWINSTARTS」、「KUROMI」之商標及圖樣,係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書包、錢包、皮包、化妝袋、筆袋、塑膠袋、窗簾、帽子等,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明知其於民國98年6月間,至臺中市○區○○○○街○○○號,以每個單價新台幣(以下同)100元至600元不等之價格,向 陳欽謀 (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購買之商品係未經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自98年8月間某日起,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在臺中市○○區○○○路○○號前,以每個單價150元至890元之價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書包、錢包、皮包、化妝袋、筆袋、塑膠袋、窗簾、帽子等物,獲利1000餘元。嗣為警於98年10月11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HelloKitty」及其圖樣商標品122個、仿冒「LITTLETWINSTARTS」及其圖樣商標品1個、仿冒「KUROMI」及其圖樣商標品1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偵訊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圖各1份及查獲照片50幀。
(三)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及其圖樣商標品122個、仿冒「LITTLETWINSTARTS」及其圖樣商標品1個、仿冒「KUROMI」及其圖樣商標品1個。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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